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2023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公示
来源:标准定额科
作者:标准定额科
发布时间:2023-09-11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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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内建标〔2023〕96号)以及年初报送鄂尔多斯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任务计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底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现将检查情况进行公示。
  本次共检查企业6家,其中4家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经营活跃,注册造价人员齐备,技术档案管理等制度齐备,办公场所独立,环境整洁,设有专门的档案室、会议室或对账室;2家企业不常开展造价咨询业务,注册人员较少,相关制度完备,办公场所及设施方面条件良好。本次检查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单6份,对所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存在的一些轻微违反规定以及不规范、不标准行为责令纠正;未发现企业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或违纪问题及违反强制性条款的行为。
  现将今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我局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的问题与资质取消后企业易出现违反法规的问题以及建议和概念解释一并列出如下:
  1.被检查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部分封面上编制人、审核人未按规定签字;对应法规规章、规范、参考文件——《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2.各类成果文件未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规定,附订形成完整成果文件编制依据资料存档;对应法规规章、规范、参考文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3.4.2条工程造价咨询档案可分为成果文件和过程文件两类。成果文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工程计量与支付、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编制与审核报告以及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和审核人员的工作底稿,相应电子文件等。3.4.3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的保存期应符合合同和国家相关规定外,且不应少于5年。
  3.被检查业务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不得随意删减;规范建议对应法规规章、规范、参考文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4.编制人、审核人注册证书复印件未附在成果文件中;对应法规规章、规范、参考文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
  5.按照业务经营情况,充分注册工程造价师,编制人、审核人要种类齐全,满足中标业务要求;对应法规规章、规范、参考文件——《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十五条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以下工作:(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术语解释2.0.12“总价合同”是当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总额就不会发生变化。
  行业法规、规章和规范是企业经营、从事服务应当遵循的底线,也是企业培养业务能力的着力点。请各单位逐条核对近年业务资料,以查促改,进一步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行为。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