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政策法规科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20 17:25
字号:
打印
  委托人: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余永崇
  办公场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住建局办公楼
  受托人: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鄂尔多斯市人防工程质量技术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瑞峰,
  办公场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中国石油大厦6楼
  为进一步规范鄂尔多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鄂尔多斯市人防工程质量技术服务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对建设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监管。
  (二)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各方主体的监管。
  (三)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
  (四)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管。
  (五)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违规行为的监督处理。
  (六)对施工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监管。
  (七)责令停工整改的,整改后是否合格。
  (八)对监理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监管。
  (九)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活动的监管。
  (十)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监管。
  (十一)对建筑工程取得施工许可情况的监管。
  (十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监管。
  (十三)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领域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履行安全职责等情况的监管。
  (十四)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十五)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十六)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十七)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权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防工程行使行政检查权。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
  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人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2年。
  自2022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备案一份。
  委托人(盖章)            受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2年4月6日            202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