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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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0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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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余永崇
  住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住建局大楼
  受托人: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鉴定科
  法定代表人:乔占成 
  住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中石油大楼
  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鉴定科按下列要求行使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相关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的监管;
  (二)、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监管;
  (三)、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监管。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检查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使行政检查权;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人责任
  1. 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 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 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 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2年。
  自2022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备案一份。
  委托人(盖章)            受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