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提复字〔2022〕267号
邬瑕代表:
您的《关于推进鄂尔多斯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议》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市尽快出台《鄂尔多斯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明确保障对象和标准,完善土地,税收,金融等各项政策,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方式,项目认定,租金水平,项目监管等措施,支持和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的建议
为支持和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现已起草《鄂尔多斯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您所提建议内容已全部在《方案》中涵盖,目前《方案》征求意见已完成,正在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即将印发实施。
二、关于“新建楼盘中配置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议
《方案》中明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将配建比例作为土地出让或出租的前置条件,具体配建比例由旗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待《方案》印发后,我们将根据各旗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
三、关于“根据摸查情况需求,合理开发建设以小户型面积为主,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的建议
《方案》中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30—50平方米”。同时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项目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租金的90%以下,后续调价增幅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价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不得高于5%”。
四、关于“因资金、政策等问题无法完成公租房建设的旗区,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等调整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加快项目建设”的建议
《方案》中明确“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尚未开工建设的,可根据需要调整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下一步,待《方案》印发后,将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
五、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以实物保障和财政租赁补贴的等方式,做好住房保障”的建议
当前,我市已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住房保障模式,实物保障主要通过公租房租赁方式实现,货币补贴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实现,2022年1—5月份,全市分配公租房34358套,发放租赁补贴641户、38.7万元。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优化住房保障机制,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互补充,确保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六、关于“引导企业、社会力量等市场主体参与,政府政策支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建议
《方案》中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和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对于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将在财政补助、水电气暖价格、金融信贷、税费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七、关于“可通过整改烂尾楼,商改住等多种方式,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建议
《方案》中明确“支持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存量房屋改造、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合法、主体明确、规模适当、安全环保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支持在建工程,根据实际需要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5日
(联系人:杨振华 联系电话:0477—858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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