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0225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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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0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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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提复字〔2023〕146号
韩丽等委员:
  你们的《关于商业住宅在商改住、在学区、落户、贷款和公积金等方面给予重视及政策落实的提案》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政策上商用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的建议
  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2022年12月自治区新修订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向提出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投资等其他用途。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作了相同规定。上述规定中所说的自住住房,均指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房屋性质为住宅的自住商品房。2022年10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结合房地产形势变化和地区实际,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了调整。明确取消购买商住两用住宅、公寓的贷款条件,同时明确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可申请贷款。
  二、关于“学习相关政策,调研各省市实施相关政策的办法,结合本地情况解决问题”的建议
  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都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投资等其他用途,上述法规排除了商业用房的公积金贷款。为了充分了解全国在商业用房公积金贷款方面的做法,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已赴海南、上海、重庆、山东等多地开展专题调研学习,了解到的情况是均未开展商业用房公积金贷款。与此同时,我市的商业用房存量大、交易小、出手难、利用率低,但贷款时的评估价很高,如果开放商业用房公积金贷款,可能造成极高的风险,同样可能损害其他缴存职工的利益。涉及公积金贷款的,我市将严格按照土地性质开展贷款办理,如将商业用地调整为住宅用地性质的,公积金中心依据公积金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办理贷款。下一步,我市将继续积极学习先进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征集群众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适应我市缴存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政策,积极扩大贷款覆盖面和普惠性,提升智慧服务水平,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稳步健康发展。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
  (联系人:王兴祖;联系电话0477—8507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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