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4153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市住建局
作者: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5-08-16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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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菲代表:
  您的《关于对非住宅物业项目实行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建议》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2007〕165号令)、《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内建物〔2023〕125号)有关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只适用于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非住宅物业项目(例如写字楼、公寓楼、商业综合体等)未被纳入强制交存范围。
  下一步,我市将严格贯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2007〕165号令)等法律法规,深入研究现行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在交存范围、标准、流程等方面短板。通过开展实地调研、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等方式,全面梳理非住宅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堵点难点,结合全市实际,在市级层面逐步探索将写字楼、公寓楼等非住宅物业项目纳入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范畴,切实保障各类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需求。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6日
  (联系人:刘泽宇;联系电话:0477-858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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