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4140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市住建局
作者: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5-07-29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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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代表:
  您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建议》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缴存比例问题
  我市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缴存要求,并在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下限为5%,缴存比例上限为12%,单位可在规定区间自主确定,且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但缴存比例受企业经营状况和行业特点影响,经营良好的企业有能力提高缴存比例,经营困难的企业可能降低比例或申请缓缴。传统劳动密集型行业受成本限制,缴存比例相对低。为规范缴存比例,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明确缴存比例上下限,加强监管执法,依法依规查处违规行为。
  二、关于缴存基数问题
  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下限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得超过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4年,制发《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鄂公中发〔2024〕29号)、《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鄂公中发〔2024〕38号),明确2024年度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2270元,上限为32592元。同时,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细化计算标准和统计范围,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缴存基数且当年不变,并在官网公布,要求单位办理基数变更手续时提供经职工确认的调整清册,并强化宣传培训。
  下一步,我市将督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持续完善政策体系,根据企业和行业特点,细化缴存比例和基数指导标准,强化宣传培训,通过多种渠道解读政策、开展业务培训,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完善管理系统,实现智能化审核和比对分析,加强协同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同时,强化信用管理,建立企业缴存信用评价体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9日
  (联系人:刘泽宇;联系电话:0477-858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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