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有关规定
来源:建筑市场监管科
作者:建筑市场监管科
发布时间:2025-07-14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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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是维护市场公平、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
  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法律依据: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的投诉渠道和惩戒机制:  
  投诉平台:登录“全国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在线提交。  
  法律途径:依法向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或单位,将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附件:建筑业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