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105号提案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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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16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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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建提复字〔2021〕146号
韩丽等委员:
  你们的《关于对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加强监管的提案》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单独开户建账的建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八)根据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并公布经营所得;(九)监督广告、车位租赁经营收入以及使用情况”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将公共收益的管理纳入管理规约中,在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单独开户建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纳入管理规约中。
  二、关于明确公共收益财务管理和责任主体的建议
  根据《条例》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的规定,小区的公共收益被物业企业侵占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可向物业主管部门举报。2021年8月,《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部门协同、属地管理、业主自治、行业自律、专业服务的原则”,构建基层党建引领社区治理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立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协调运行机制,将进一步加大物业管理融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探索力度。
  目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着力构建党建引领下的小区治理,将党员骨干充实到业主委员会队伍当中,要求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建立社区和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的新方式,并纳入2021年推动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中,通过组织融合,推动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积极主动发挥作用,让物业管理更加规范,更加公开透明,让广大业主受益。
  三、关于便捷方式查询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建议
  2019年1月,我市建立了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网络系统。由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街道社区、物业协会、工商、税务、业主根据考核标准考核打分,将考核结果运用于物业企业招投标和评先创优等相关工作,并与全市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2019年3月建立了物业微信公众号。目前,我市正在开发建设手机APP,主要用于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街道社区、业主对物业项目的共同管理,可以实现小区业主“共商、共评、共报、共益、共选”,业主可以登录客户端随时查询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下一步,我市将督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健全居住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及时研究解决住宅物业管理重点和难点问题。同时,鼓励街道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机制,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定期督查、公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并依法依规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