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3025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市住建局
作者: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4-09-02 11:24
字号:
打印
  鄂建提复字〔2024〕441号
陆燕萍代表:
  您的《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提升城市品质建设的建议》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对于老城区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的建议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持续提升居民群众居住品质。2021年出台《鄂尔多斯市“十四五”时期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51号,下称《方案》),按照《方案》要求,改造2005年12月31日前建成、城镇国有土地上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的老旧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对于问题特别突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安全隐患的小区,建成年限条件可适当放宽至2010年。按照“先民生后提升、先地下后地上、先功能后景观”的原则,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和提升类,基础类应改尽改、完善类能改多改、提升类积极推进。同时,我市积极争取棚户区改造资金,2010年至2023年共下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助资金82530.09万元,其中:中央资金57507.82万元、自治区资金11729.27万元、市本级13293万元。2018年至2023年自治区共下达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债券资金22.06亿元。我市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项目。
  二、关于“对棚户区原有规划指标进行适当调整ꎬ加快改造实施”的建议
  近年来,我市在进行棚户区改造时统筹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布局、空间结构等因素,并同步开展全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摸底调查工作,坚持因城施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编制本地区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按照实施一批、计划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符合条件棚户区的改造计划,合理确定年度改造任务,切实做到改造一批、成型一批。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统筹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序推进,并责成住建部门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切实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日
  (联系人:王兴祖;联系电话:0477-8507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