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提复字〔2024〕455号
韩敏等委员:
你们的《关于强化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监管的提案》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小区住宅物业公共收益宣传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强小区物业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宣讲工作,依托节假日、庆典活动等有利契机,通过在主流媒体开设专栏、发放宣传手册、举办培训教育班、开办讲座等形式,深入解读《民法典》《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累计发放各类物业管理宣传材料4万余份,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各级主管部门公众号、微信公众平台推送物业管理类信息3500余条,开展专项培训70场次、12000多人次,物业服务相关政策知晓率持续提升。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多种渠道加强小区住宅物业公共收益宣传力度。
二、关于“加强行业部门管理”的建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并公布经营所得;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的其它需要。下一步,我市将持续强化行业指导,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公共收益管理,推动公共收益规范化、有序化管理使用。
三、关于“加强小区公共收益监督管理”的建议
我市将进一步压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不断加强小区公共收益监督管理。一是建立完善公共收益管理制度。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将公共收益单独立账,专款专存,保障公共收益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公共收益的使用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二是强化公共收益的使用和管控。使用之前,需征得全体业主和相关业主的同意,并形成书面材料,使用后将相关证明资料及时归档留存。同时,对公共收益使用明细账目及时公示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
(联系人:王兴祖;联系电话:0477-8507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