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0078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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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8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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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提复字〔2023〕235号
韩敏委员:
  您的《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电梯加装后续维护管理的提案》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鄂尔多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出资人应当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职责,使用电梯的业主共同承担电梯运行使用、维护管理、检验、检测等费用”,对既有住宅电梯加装进行了规范。
  二、关于明确相关管理维护部门的建议
  《条例》第四条明确了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市、旗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电梯井道、底坑和机房等工程质量、电梯选型配置的安全监督管理,统筹协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和使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新建、加建、改建电梯的规划审查;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电梯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工信、财政、应急管理、文旅、交通运输、卫健、教体、商务、民政、铁航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三、关于设立后期维护基金的建议
  我市正在研究草拟《鄂尔多斯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不断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期维护资金筹集政策。
  四、关于规范收费标准的建议
  目前,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资金来源由政府补助和业主分摊两部分构成,原则上各占50%。《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明确电梯运行使用、维护管理、检验、检测等费用由使用电梯的业主共同承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8日
  (联系人:王兴祖;联系电话0477—8507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