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0093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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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8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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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提复字〔2023〕241号
韩敏等委员:
  你们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提案》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制度建设的建议
  国家和自治区层面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已出台制度规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661—2018)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性能、阻燃性能、无线电骚扰特性和使用说明书的主要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95号),对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完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等工作作出部署。《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安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发〔2019〕68号),系统部署全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了该文件,进一步压实旗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同时,我市下发《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鄂住建发〔2023〕32号),持续规范小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不安全行为,充分发动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等力量参与小区治理工作。
  二、关于狠抓源头管理的建议
  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门和环节较多,我市已责成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销售商家及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私自改装、加大电池容量等违法行为,查处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电动自行车列入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和2023年重点工业产品监管目录,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监督抽查30家销售企业的30批次电动自行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下一步,将持续强化源头治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
  三、关于加强停放管理的建议
  《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不在建筑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非指定区域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2023年物业管理领域重点工作的通知》(鄂住建发〔2023〕18号)要求,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管理工作,严禁在楼道内停放电动车、严禁私拉乱接充电行为。下一步,我市将强化监督检查,持续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
  四、关于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的建议
  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并发布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明确电动自行车较多的城市,新建居住街坊宜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并宜配置充电控制设施。《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51号)已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城镇老旧小区完善类改造内容。针对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飞线充电等问题,住建、消防、城管等部门常态化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并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宣传方式,倡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停放和充电习惯,营造平安和谐的居住环境。截至目前,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全市累计新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548个。
  五、关于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的建议
  2023年以来,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演练”专项行动,动员消防志愿者5000余名、基层网格员400余名,以理论知识讲解、发放宣传资料、查找火灾隐患、现场演练教学等方式开展主题活动246场次。在自治区、市级广播电视台连续推出消防领域整治及宣传专题节目6期,在沿街单位LED(发光二级管)屏、楼宇电视播发防火安全提示、火灾警示教育片6.8万余次。通过“鄂尔多斯市智慧物业”微信公众号、业主群等,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等常识,引导居民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8日
  (联系人:王兴祖;联系电话0477—8507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