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0134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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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8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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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提复字〔2023〕238号
袁博委员:
  您的《关于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监督机制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的提案》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通过地方立法和制度出台,从顶层设计层面建立健全业委会监督机制的建议
  截至目前,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尚未制定业主委员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市现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要求。根据上位法要求,待自治区制定业主委员会相关制度后,将结合我市实际,在科学调研、严谨分析,全面掌握全市业主委员会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出台业主委员会管理工作相关政策。
  二、关于成立地方业主委员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小区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的建议
  我市印发了《鄂尔多斯市物业管理提升专项工作方案》(鄂住建函〔2022〕201号),重点对物业服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培训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近年来,由市物业管理协会牵头,组建1支15人培训师团队,赴旗区开展关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政策指导和培训46场次、约7460人次,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同时,继续利用全媒体手段,面向广大业主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委员会相关知识,进一步提升居民参与物业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下一步,我市计划在全面摸底业主委员会成立、运行情况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成立业主委员会协会的可行性。
  三、关于成立业主监委会、监督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议
  我市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11项职责和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8项禁止性行为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指导。
  同时,我市正在起草《关于切实加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工作的意见》,将重点规定和明确健全业主委员会治理结构、规范业主委员会运行等工作。
  下一步,按照先试点探索、后全面覆盖的模式,选取试点,组织业主推荐监委会候选人,召开大会投票产生监委会,监督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同时持续推动建立党建引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业主委员会纠错和退出机制,依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确定行政监管主体,发挥行政监管职能,健全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议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民间自治组织,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成立向物业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接受其指导监督。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印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和自治区住建厅等14厅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内建物〔2021〕173号)要求,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决定,街道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撤销其决定,并公告业主。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街道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加大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8日
  (联系人:王兴祖;联系电话0477—8507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