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2017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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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1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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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提复字〔2023〕343号
刘振怀等代表:
  你们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周围及商住综合楼下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整治与监管的建议》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展住宅小区周边及商住综合楼设置餐饮服务单位摸底排查的建议
  2023年以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合旗区人民政府,联合摸底排查全市范围内的城镇居民住宅楼、未配备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楼、商住综合楼内餐饮服务单位,并建立台账。经排查,未发现住宅楼内设置餐饮服务单位的现象,商住综合楼内餐饮服务单位共有1435家,占全市持证、备案餐饮服务门店的7%左右。其中1281家设有油烟净化设备,净化设备设置率89.27%,未设置油烟净化设备的餐饮服务单位多为奶茶店、蛋糕店、面馆等不产生明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单位。下一步,我市将持续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抽检商住综合楼内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和噪声情况,建立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常态化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及时整治、及时巩固,切实提升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率”“使用率”,确保辖区空气质量稳步提升。
  二、关于加强商住综合楼餐饮服务单位日常巡查监管力度的建议
  全市商住综合楼餐饮服务单位大多数配备了油烟净化设备,造成油烟污染的危害性较小,经综合分析研判,施行“避免增量、逐步消化存量”措施。下一步,我市将重点加强对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1177家商住综合楼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督促未设置油烟净化设备且可能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商住综合楼餐饮服务单位立即整改,对拒绝整改的依法依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予以取缔。
  三、关于积极做好住宅小区及商住综合楼餐饮服务单位审批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内食药监〔2015〕155号)的规定,市场监督部门依法对辖区内餐饮服务类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行政许可。目前,各旗区均施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开展营业性餐饮服务活动,一经发现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坚决予以关停”政策。达拉特旗、伊金霍洛旗、乌审旗、鄂托克旗施行“在未配备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单位不提供审批”政策。准格尔旗、鄂托克前旗施行“在经过属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设有专用烟道的餐饮服务单位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方可提供审批”政策。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压紧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对餐饮服务单位的宣传引导,切实改善住宅小区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四、关于及时办理餐饮油烟污染投诉案件的建议
  2023年以来,“接诉即办”热线共收到关于油烟污染工单547件,办结率为96.16%。下一步,我市将持续健全、完善餐饮油烟污染投诉案件办理机制,一经发现,立即排查整改。对拒不整改乱排油烟、异味及废气污染超标的餐饮服务单位将依法依规处罚,情节严重的,通过吊销营业执照等手段取缔。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
  (联系人:王兴祖;联系电话0477—8507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