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行政审批科
作者:行政审批科
发布时间:2023-09-02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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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工改办各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各测绘资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文件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内政字〔2019〕43号)、《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联合测绘”的实施意见的函》(内工改办〔2019〕32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9〕72号)等文件要求,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意见》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测绘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联合测绘”的实施意见的函》(内工改办[2019]32号)以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9]72号)等文件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提质、增效、降成本为目标,精减测绘事项,优化办事流程,健全管理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以信息化为手段,提高测绘成果共享利用效率,避免重复测绘,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二、“多测合一”实施范围 
  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服务。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项目除外。
  三、改革内容
  “多测合一”,是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的原则,分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的规划、土地、房产、交通、绿化、人防、消防等测绘测量事项,分别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事项,原则上委托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实现“多测合一”,强化成果共享。
  (一)整合测绘服务事项
  整合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测绘服务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1、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将原选址宗地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拨地测量等测绘事项整合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综合测绘,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不动产登记的依据,土地出让后受让主体不再委托测绘单位开展宗地测绘,不动产登记部门复核利用收储时的宗地测绘成果直接办理土地换证登记手续;
  2、将工程建设许可与施工许可阶段现状地形图测绘、不动产权籍预调查(房产预测绘)、人防面积预测绘、定位测量、建(构)筑物放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正负零检测等事项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事项,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房屋预售许可审批以及规划监管的依据;
  3、在竣工验收阶段,将原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核验测量(机动车停车场(库)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绿地测量、规划核实测量、人防测量)、房产测绘、地籍测绘等测绘事项合并成一个综合测绘事项,作为规划条件核实和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测绘和投入,涉密涉敏数据应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
  (二)统一系统平台,推动成果共享互认
  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的“多测合一”业务委托、受理、审核、成果确认、评价等,均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网上办事大厅(http://117.161.154.135:16125/portal/home,以下简称“多测合一”平台)中运行,严格落实“全流程、网上办”。同时,依托“项目赋码”,基于“多测合一”平台,打通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实现测绘成果数据和报告在部门间的共享互认。
  项目申报和审批均在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中进行,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完成测绘事项后,必须在“多测合一”平台完成测绘成果的核验、上传以及推送,通过“项目赋码”被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调用后方可进行业务申报和流转。
  (三)统一技术标准体系
  “多测合一”项目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技术标准统一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
  (四)测绘服务机构
  拟开展“多测合一”的测绘机构须入驻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网上办事大厅测绘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名录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双向动态管理。名录库内的测绘机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设备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在“多测合一”业务办理平台申请变更。
  测绘机构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在接受“多测合一”服务委托后,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测绘,不得将测绘项目违规转包、分包。
  测绘机构以自愿为原则,在“多测合一”平台申请入驻,由市自然资源局核验以下资料:
  1.测绘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简介、单位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2.测绘机构资质信息,包括资质类型、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号、业务范围等;
  3.测绘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包括姓名、人员类别、学历、专业等;
  4.测绘机构信用信息情况,包括不良记录及良好记录等情况。
  具备以下条件的测绘机构,经核验申请资料后即可完成入驻,并纳入名录库:
  1.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2.具备工程测量及界线与不动产测绘资质;
  3.一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测绘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需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多测合一”项目:
  1.测绘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或虚假材料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的;
  2.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3.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测绘项目情形的;
  4.超过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和作业限制范围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
  5.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不符合该单位资质等级,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6.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和人员安全事故的;
  7.因弄虚作假、不实测绘等行为导致测绘成果不合格的;
  8.一年内因测绘活动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9.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测绘机构应严格按照测绘规范、标准组织测绘生产,坚决落实测绘成果“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多测合一”实施程序
  建设单位可根据测绘项目规模和要求,通过“多测合一”平台查询名录库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测绘机构,自行选择并委托测绘机构开展测绘活动。
  测绘机构应严格按照测绘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和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多测合一”项目。
  建设单位在“多测合一”平台委托测绘机构后,应及时签订测绘服务合同。测绘服务合同应明确具体委托的测绘项目类型、完成时限、测绘的内容细项、计费标准等。
  受委托的测绘机构可登录“多测合一”平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并获取项目测绘所需的基础数据。
  测绘机构应按照合同规定组织开展测绘作业,测绘成果由测绘机构按规定完成质检并通过验收后,通过“多测合一”平台提交相应测绘成果,对于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测绘成果,测绘机构须及时进行修测、补测、重测。
  “多测合一”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参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等,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协商确定,避免因恶意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差,影响项目建设质量。后续各阶段测绘应直接利用前阶段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进行补充测绘。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市自然资源局应加强质量监管。
  “多测合一”项目在数据申请、数据获取、成果提交、成果审查等环节中,涉及的数据、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测绘服务机构伪造、篡改测绘成果。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导致测绘成果不合格或产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鼓励测绘机构采用先进的测绘科学技术和设备,高质高效开展“多测合一”业务。
  (六)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监督
  市自然资源局应会同市住建设局、市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组织对名录库中的单位开展资格复查,加大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对伪造篡改成果、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服务机构,按照规定记入严重不良信息,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移出名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测绘机构应严格按照测绘相关技术标准生产成果数据并出具成果报告,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测绘成果应由测绘机构质检合格后交由建设单位进行确认或验收。建设单位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进行验收。成果经确认或验收后(其中房产测绘成果须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完成成果备案)才能用于后续的业务办理。
  市自然资源局应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多测合一”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征集信用数据,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四、职责分工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多测合一”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市自然资源局是本市“多测合一”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负责“多测合一”测绘机构资质及信用监管、质量监督检查、地理信息成果安全等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负责运行维护“多测合一”平台,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数据保密及作业安全教育工作。市住建局、市发改委等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多测合一”相关管理工作,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做好宣传贯彻、业务指导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政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以及市委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部署安排,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内容之,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探索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内容落地并见到实效。
  (二)强化监督实施。各旗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多测合一”推行力度,加强对“多测合一”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在提交测绘成果中存在弄虛作假、质量不合格的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管理办法责令整改,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和法律责任。
  (三)强化保密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涉密测绘成果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加强保密工作管理,完善保密工作制度,履行保密工作义务,因失密、泄密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经启动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后续审批中涉及“多测合一”的,可以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实施后新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操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