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6号建议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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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25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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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建提复字〔2021〕262号
乔生华代表:
  您的《关于疫情常态化下加快调整建筑业工程造价的建议》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疫情期间新开工建设的项目以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优先考虑本地建筑企业承建”的建议
  按照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等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不得妨碍公平竞争。因此,您的建议与现行政策不符。
  下一步,我市将积极落实中央、自治区及我市有关疫情期间帮扶企业政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努力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助企纾困。
  二、关于“视疫情发展顺延在建政府投资项目工期,适当减免相关违约金”的建议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五百八十九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之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本地疫情防控情况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可抗力、工期顺延、索赔、政府行为等条款的具体约定,依法友好协商是否需要顺延工期和减免违约金。如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此类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将积极解释和协调,最大程度保护双方权益。
  三、关于“疫情期间,及时调整人工费和材料费;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项目,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并合理制定相应的计取标准;建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压实责任,明确职责,落实专人,及时了解各企业情况,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引导项目建设有序进行”的建议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关于建筑业复工复产涉及工程造价调整事项的通知》(内建标〔2020〕90号,下称《通知》),提出相关费用调整应遵守的原则及确认方法。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枪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据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据实调整;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按照该文件精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地区施工工期等特点,派出工作组到各旗区调研,采集数据,汇总建筑工程材料计价信息,按月及时在官网(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便民服务→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格查询)公开发布。对无法采用信息价调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可按照《通知》文件确定的原则协商确定。
  下一步,我市将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继续加强材料价格的采集和发布,积极开展解释工作,为企业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帮助,引导项目建设有序进行。
  四、关于“主管部门可考虑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针对受疫情影响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审核,在人工费、材料费和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等方面,及时核算、审计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费用可考虑跟随工程进度款一起交付承包方,相关督查部门要及时督促,核实发包人是否落实”的建议
  根据《通知》,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护物资费用、人工费、材料费等依据双方签证确认,进行结算。在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过程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也充分考虑了材料价格的变动,为发承包双方结算提供了依据。目前,在日常造价管理工作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已建立了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可随时受理施工企业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造价解释和协调。下一步,我市将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继续认真开展造价管理工作,做好造价信息发布、造价解释,最大程度保护双方权益。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5日